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认定
证明事项名称:拥有或租赁粮油品种储存仓房设施证明材料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联系方式:189xxxxxxx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凤阳县发改委(粮储局)
联系方式: 0550-672194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转报上级部门设立“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认定。
(二)证明用途
申请“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认定。
(三)设定证明依据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系xx“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申请人申请“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认定证明符合规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申请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未发生违法违纪记录。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拟任场所负责人户籍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李xx 联系方式:189xxxxxxx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凤阳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联系方式: 0550-672194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变更“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登记。
(二)证明用途
申请变更“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登记。
(三)设定证明依据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系xx“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负责人,申请人申请变更“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的户籍证明符合规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申请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未发生违法违纪记录。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证明事项名称:“一符四无”粮库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粮储库: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联系方式:1889xxxxxxx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凤阳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局)
联系方式: 0550-672194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转报上级部门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审批。
(二)证明用途
申请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审批。
(三)设定证明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系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申请人申请拟主持地方储备粮承储证明符合规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申请的地方储备粮承储活动未发生违法违纪记录。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变更地方储备粮承储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登记
证明事项名称:拟任场所负责人户籍证明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李xx 联系方式:189xxxxxxx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凤阳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局)
联系方式: 0550-672194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变更地方储备粮承储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登记。
(二)证明用途
申请变更地方储备粮承储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登记。
(三)设定证明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系xx地方储备粮承储场所负责人 ,申请人申请变更地方储备粮承储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的户籍证明符合规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申请的拟主持地方储备粮承储活动的规定的其他人员,未发生违法违纪记录。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拟法人身份证明、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粮食收购: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联系方式:189xxxxxxx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凤阳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局)
联系方式: 0550-672194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转报上级部门筹备设立粮食收购审批。
(二)证明用途
申请筹备设立粮食收购审批。
(三)设定证明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四)证明的内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申请人系xx粮食收购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申请人申请拟粮食收购证明符合规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申请的粮食收购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记录。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粮食收购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证明事项名称:固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粮油仓储单位: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联系方式:189xxxxxxx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凤阳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联系方式: 0550-672194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转报上级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二)证明用途
申请筹备设立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活动场所审批。
(三)设定证明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系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申请人申请拟粮油仓储活动的证明符合规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申请的拟粮油仓储活动的未发生违法违纪记录。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粮油仓储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
证明事项名称: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 联系方式:189xxxxxxx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编号: 3411x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凤阳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联系方式: 0550-6721940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同意转报上级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
(二)证明用途
申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
(三)设定证明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系xx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申请人申请符合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证明符合规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申请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未发生违法违纪记录。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